本報記者 劉歡
因*ST榮華在信息披露、規范運作方面,以及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多項違規行為,*ST榮華及有關責任人于3月14日遭到了上交所的通報批評。
上述違規行為都與*ST榮華2019年從控股股東榮華工貿租賃的年產150萬噸搗固焦生產線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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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回到2019年5月28日,彼時,為改善持續經營能力,*ST榮華與榮華工貿簽署《資產租賃經營協議》,向榮華工貿租賃年產150萬噸搗固焦生產線,并分別于2021年4月1日、2022年4月1日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與榮華工貿簽署了《資產租賃經營續期協議》。公司還分別于2020年8月23日、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與榮華工貿簽署了《代繳電費協議》,由榮華工貿向國家電網武威供電公司代繳電費。
《資產租賃經營續期協議》和《代繳電費協議》中涉及的金額均為日常關聯交易金額,且金額均已達到股東大會的審議標準,但*ST榮華未及時履行決策程序,僅僅只履行了董事會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對于日常關聯交易未履行股東大會決策程序這一違規行為,上海海匯律師事務所律師婁霄云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實控人涉及關聯交易的股東會表決是要回避的,公司以裝入優質資產的名義通過了股東會,但是焦炭生產線年年成本倒掛,再次通過股東會決議難度較大。”
*ST榮華在回復上交所監管工作函時稱,從2020年4月份投入生產至2022年三季度,焦炭生產線累計虧損4.14億元。面對巨額虧損,*ST榮華萌生了退意,宣布自2023年1月起不再續租焦炭生產線。
“*ST榮華的焦炭生產線幾乎年年成本倒掛,在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問題的背景下,控股股東仍舊將虧損資產讓上市公司經營,上市公司還要向控股股東支付租賃費和維修成本,這已經嚴重侵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婁霄云表示。
除了日常關聯交易未履行股東大會決策程序,*ST榮華還存在未及時披露租金支付約定變更事項這一違規行為。
2020年5月7日,*ST榮華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問詢函回復公告稱,公司向榮華工貿租賃焦炭生產線,結合后期回購安排,計劃不再逐年支付當年租金。但此后,公司實際支付租金與披露的計劃不符。公司于2021年支付租金2400萬元,于2022年應付租金1800萬元,并在2022年應付租賃費中扣除因訴訟事項向榮華工貿追償的1166萬元及榮華工貿欠付的電費606萬元。
上交所表示,*ST榮華實際逐年支付租金,未按照前期公告的約定執行,與前期披露的計劃安排不一致。但公司未及時披露租金支付的進展情況,直至2022年12月21日才在關聯交易事項監管工作函回復公告中披露。
對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上交所對*ST榮華和時任董事長劉永、時任財務總監李清華、時任董事會秘書劉全、時任董事會秘書辛永清予以通報批評,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事實上,這并不是*ST榮華第一次因租賃焦炭生產線事項被上交所通報批評。在租賃初期,公司投入2.03億元對焦炭生產線進行了升級改造。升級改造等事項在當時并未及時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實控人張嚴德還故意隱瞞關聯交易,上交所于2020年11月份對公司及相關人員予以了通報批評。
業內人士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充分等問題嚴重影響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ST榮華在信披、規范運作方面屢次出現違規行為,主要還是相關責任人在信息披露制度規范方面基礎比較薄弱。”
值得注意的是,*ST榮華從2月3日至3月2日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1元,已觸及終止上市條件,公司股票于3月3日開始停牌至今。上交所發布《關于擬終止甘肅榮華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書》表示,將根據相關規定,對公司股票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編輯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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