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網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滬證監決〔2020〕164號)顯示,經查,上海普利特復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利特”,002324.SZ)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2019年7月17日,普利特收到財政扶持資金1437萬元,并計入當期損益,相關利潤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18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公司直至2019年7月26日才通過臨時報告予以披露。2019年11月6日,公司收到專項扶持資金984.7萬元,并計入當期損益,相關利潤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18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公司未通過臨時報告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0年3月21日才在2019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項的規定。
2.普利特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為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2019年浙江省重點排污單位。公司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均未披露相關環境保護信息。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別為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2020年上海市、浙江省重點排污單位。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報告未披露相關環境保護信息,直至2020年9月19日才披露更新后的2020年半年度報告,對相關環境保護信息進行補充披露。
普利特上述行為不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8號)第四十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十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對普利特予以警示,要求其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普利特成立于1999年10月28日,注冊資本8.45億元,于2009年12月18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周文為第一大股東,持股4.15億股,持股比例49.08%。
普利特于2019年7月26日公布的《關于收到政府補助的公告》顯示,根據2019年市級財政扶持政策,上海普利特復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財政局撥付的2018年度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財政扶持政策資金1437.00萬元。
普利特2019年年報顯示,報告期內公司收到青浦區稅務局專項扶持資金 984.70萬元。
普利特2020年半年報(更新后)顯示,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因顆粒物、硫化氫、臭氣濃度等污染物5次被列為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因VOCs,非甲烷總烴等被列為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司的子公司發生的本節所列重大事項,應當視同公司的重大事項予以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8號)第四十條規定:屬于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污單位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披露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重點排污單位之外的公司可以參照上述要求披露其環境信息。鼓勵公司自愿披露有利于保護生態、防治污染、履行環境責任的相關信息。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8號)第四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對公司股份變動報告規定的內容與格式編制并披露公司股份變動情況。如報告期內公司存在證券發行與上市情況,應當列明披露相關信息的指定網站查詢索引及日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上海普利特復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滬證監決〔2020〕164號
上海普利特復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2019年7月17日,你公司收到財政扶持資金1,437萬元,并計入當期損益,相關利潤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18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你公司直至2019年7月26日才通過臨時報告予以披露。2019年11月6日,你公司收到專項扶持資金984.7萬元,并計入當期損益,相關利潤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2018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你公司未通過臨時報告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0年3月21日才在2019年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項的規定。
2.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為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2019年浙江省重點排污單位。你公司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均未披露相關環境保護信息。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普利特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別為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的2020年上海市、浙江省重點排污單位。你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報告未披露相關環境保護信息,直至2020年9月19日才披露更新后的2020年半年度報告,對相關環境保護信息進行補充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8號)第四十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十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七項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現對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應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