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昨日發布《關于對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關于對趙鑫、王璟采取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文件3個月措施的決定》,經查,證監會發現中信建投證券作為二十一世紀空間技術應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空間”)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薦機構,存在對發行人商譽減值、關聯交易、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等情況的核查不充分,未按規定對發行人轉貸事項發表專業意見,內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的違規行為。
中信建投證券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中信建投證券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現要求中信建投證券合規負責人、保薦業務負責人于2021年2月25日9時30分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證監會接受監管談話。
趙鑫、王璟在擔任世紀空間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保薦代表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商譽減值、關聯交易、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等核查不充分,未按規定對發行人轉貸事項發表專業意見,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間,暫不受理趙鑫、王璟出具的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在此期間,中止審查由趙鑫、王璟出具行政許可有關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
以下為全文:
關于對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作為二十一世紀空間技術應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薦機構,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對發行人商譽減值、關聯交易、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等情況的核查不充分,未按規定對發行人轉貸事項發表專業意見,內部控制有效性不足。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四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現要求你公司合規負責人、保薦業務負責人于2021年2月25日9時30分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17層)接受監管談話。
你公司應引以為戒,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投行業務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你公司應嚴格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并向我會提交書面問責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關于對趙鑫、王璟采取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文件3個月措施的決定
趙鑫,王璟: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在擔任二十一世紀空間技術應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保薦代表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商譽減值、關聯交易、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等核查不充分,未按規定對發行人轉貸事項發表專業意見,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間,暫不受理你們出具的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在此期間,中止審查由你們出具行政許可有關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