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常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常銀保監罰決字〔2019〕18號)顯示,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同業授信不審慎致使業務形成風險;商業用房購房貸款管理不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常州監管分局決定: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95萬元。
常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常銀保監罰決字〔2019〕17號)顯示,解文波對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業授信不審慎致使業務形成風險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常州監管分局決定:對其處以警告,罰款人民幣8萬元。
常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常銀保監罰決字〔2019〕19號)顯示,陸詩俊對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用房購房貸款管理不到位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常州監管分局決定:對其處以警告。
常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常銀保監罰決字〔2019〕20號)顯示,錢超對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業授信不審慎致使業務形成風險負直接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常州監管分局決定:對其處以警告,罰款人民幣6萬元。
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南農村商業銀行”)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銀監會批準,由常州市轄內原5家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武進農村商業銀行、溧陽農村合作銀行、常州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常州市新北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金壇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在自愿的基礎上,按照市場化原則組建而成的全國首家地市級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該行注冊資本人民幣40億元,擁有員工3000余人;全行共有營業網點219個。常州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74.13%。
據悉,江南農商行是江蘇省資產規模最大的農商行。2018年8月17日,江南農商行發布接受中信建投證券上市輔導的公告,踏上IPO征程。雖然宣布接受券商上市輔導,江南農商行信貸審查內控不足的警報卻一直響不停歇。
2018年9月14日,原銀監會鹽城銀監分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鹽銀監罰決字〔2018〕2號)顯示,江蘇大豐江南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被罰款人民幣30萬元。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江蘇大豐江南村鎮銀行是江南農商行子公司。
2018年12月28日,銀保監會常州監管分局就江南農商行常州市金壇支行及相關責任人的違法行為一日內下發3張罰單。江南農商行常州市金壇支行因信貸業務審查嚴重不盡職被罰款人民幣30萬元,崔國富因對江南農商行常州市金壇支行信貸業務審查嚴重不盡職行為負直接責任被罰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于祥因授信審批嚴重失職并造成嚴重影響被警告并罰款人民幣8萬元。
2019年1月,銀保監會網站公布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常銀保監罰決字〔2018〕1號、2號、3號)顯示,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壇支行存在信貸業務審查嚴重不盡職的違法行為,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常州監管分局罰款人民幣30萬元。此外,崔國富、于祥兩名相關責任人被罰。
2019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公布3張由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據行政處罰信息公示(連銀罰字〔2019〕5號)顯示,江蘇江南農村商業銀行贛榆支行違反《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相關規定,被人民銀行連云港市中心支行罰款40萬元,處罰金額最高。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高管罰款2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關鍵詞: 江南農商行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