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陜西監管局昨日公布的《關于對海通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陜證監措施字〔2020〕34號)顯示,海通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通期貨”)西安營業部合規風控崗、開戶管理兼信息技術崗員工參與營銷工作并領取營銷業績獎勵。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中國證監會陜西監管局決定對海通期貨西安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海通期貨的第一大股東為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通證券”,600837.SH),持股比例為66.67%。
相關規定: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期貨公司應當合理設置業務部門及其職能,建立崗位責任制度,不相容崗位應當分離。交易、結算、財務業務應當由不同部門和人員分開辦理。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風險管理部門或者崗位,管理和控制期貨公司的經營風險。
期貨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審查部門或者崗位,審查和稽核期貨公司經營管理的合法合規性。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海通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海通期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合規風控崗、開戶管理兼信息技術崗員工參與營銷工作并領取營銷業績獎勵,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營業部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20年11月16日
關鍵詞: 海通期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