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六一”兒童節,如期而至。對于孩子來說,兒童節也許是快樂指數最高的一個節日,這一天各種各樣的慶祝活動,既有為童年放歌的歡快儀式感,更有守護兒童權利的深刻內涵。
30年前,第44屆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對兒童的權利有清晰認定,比如每個兒童有固有的生命權,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殘疾兒童應享有得到特殊待遇、教育和照管的權利;兒童有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健康;每個兒童均有權享有足以促進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水平;法庭、福利機構或行政當局在處理兒童問題時,應將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首要考慮事項……
199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就決定批準中國加入《兒童權利公約》。多年來,我國對兒童權利的尊重,對兒童的全方位保護,乃至對兒童保護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制保障,舉世皆知。
然而,歡樂背后也有沉重。這些事件與兒童節無關,卻與兒童,與他們的成長有關。比如據財新網報道,有專家指出,我國2.7億0-18歲兒童,受到接觸性侵犯在8%到12%之間,熟人或親屬作案為最常見類型。再比如,日前湖北省咸寧市一名3歲女童被遺忘在校車內身亡。至于屢次見諸報端的虐童問題,則一再沖擊公眾認知底線……人們常說“兒童是國家的未來”,可是,如果一些兒童的人生蒙上陰影,談何未來?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委政法委、市檢察院、市教委等16家單位日前會簽并出臺了《關于建立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的意見》,健全完善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從業人員的招錄和管理機制,加強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頭預防。這是全國首個省級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聯系斑駁現實,其進步意義不言自明。
在為制度進步而欣慰的同時,也無需回避,現實中傷害兒童權利的現象讓人憂心忡忡。除了眾所周知的虐童,一些不易覺察的傷害也在大行其道。比如,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此前對兒童及嬰幼兒服裝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共抽查31家企業生產的58批次產品,經檢驗,有12家企業生產的21批次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
看得見的傷害容易應對,看不見的傷害難以防范。盤梳《兒童權利公約》的一些規定,比如兒童享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家長是否認真傾聽?兒童應有時間休息和游戲,有同等的機會參加文化和藝術活動,家長有沒有不折不扣地落實?至于學校執行紀律的方式應符合兒童的人格尊嚴,教育應本著諒解、和平和寬容的精神培育兒童,聯系不時發生的出格體罰學生現象,現狀恐怕也并不樂觀。
呵護兒童健康成長,需要從尊重他們的權利入手,把他們當作有基本權利的生命個體看待。過于縱,過于愛都不是正確方式。家庭是人生的第一個課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其實,做父母是一門高深的藝術,需要“考級”;而對于全社會來說,更是有責任在提升兒童尊嚴方面下功夫,不能把尊重孩子尊嚴停留于共識層面,而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設計。
習近平總書記曾深情寄語廣大少年兒童:“你們現在都是小樹苗,品德的養成需要豐富的營養、肥沃的土壤,這樣才能茁壯成長。”不斷優化兒童的成長環境,最大程度加強兒童權利保護與福利體系建設,這是大眾的呼聲,也是政府的責任。我國是世界上兒童最多的發展中國家之一,在治國理政中始終堅持兒童優先原則。當兒童的權利越來越豐滿,人生越來越豐富多彩,社會、國家就迸發出無限的發展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