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的房子“飛了”,福清一對夫婦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近日,福清法院審結了這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判決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
據介紹,2019年9月27日,林某、張某夫婦與福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交付20萬元定金認購了福清市某處總房價款為170余萬元的商品房。協議約定,若出賣人違反協議將該商品房另行出售或者無合法正當理由拒絕與買受人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附件,導致買受人不能購買該商品房,則視作出賣人違約,出賣人對買受人所交定金予以雙倍返還。
不久,林某、張某夫婦向開發商繳納首付款及提供相應材料,遭到了開發商的拒絕。兩人經多方了解,確認開發商已將他們認購的商品房賣給了他人。經多次與開發商溝通無果后,林某、張某夫婦遂于2019年10月28日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
近日,福清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訂立商品房認購協議,認購者依約支付了定金20萬元。因開發商事后將訟爭房另售他人,致使認購者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實現,開發商已構成根本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林某、張某夫婦請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共計40萬元的訴訟主張,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扣除開發商先前已退還給認購者的10萬元,以定金雙倍返還計算,開發商還應返還林某、張某夫婦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