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據媒體報道,一家商貿公司的銷售人員發現與她從事相同工作內容、業績不相上下的幾位同事,無論工資收入還是業務提成等都高出自己不少,便要求公司加薪。但沒過幾天,公司以她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關系。法院認為,公司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判令公司向該銷售人員支付經濟賠償金。
“同事工資”素來是職場的敏感話題,所謂“薪酬保密”,既可看成是一項公司管理制度,也可以視作一種企業文化。在主流認知中,“不打聽同事工資”被標榜為“懂規矩”的表現。然而,此前一份網絡投票顯示,“大多數人表示會打聽同事工資”。
事實上,新聞中的這起個案判決為人們理解“薪酬保密”提供了更全面的視角。法院認定,“對員工個人收入情況實行保密”的做法與《勞動合同法》中同工同酬的規定相悖,“打聽同事薪酬”不可作為解雇職工的理由……也就是說,“薪酬保密”本質上是企業為了管理便利而自行實施的內部制度,其不過是“工具”。一旦該制度工具損害了更基礎的“價值”和“權利”,也就失去了道德合法性。
若是“薪酬保密”侵害了職工“同工同酬”權益的實現,那么員工不予遵守,也是可以理解的。須知,“薪酬保密”是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契約,這是一種合同權利義務,而“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則是一種法定權利義務,兩者孰輕孰重、誰先誰后,不言自明。并且現實情況是,職場中不少企業確有濫用“薪酬保密”條款看人下菜碟、壓榨“老實人”的情況。這與其說是體面的職場文化,不若說是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盤剝的潛規則。
無論如何,“薪酬保密”是有前提條件、有適用范圍的,絕不應該成為公司對勞動者進行“不合理控制”的手段。諸如“打聽同事工資就開除”的合同約定,本身就是違法的。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最近正值歲末年底,一些公司動輒找個理由、換個花樣任性扣錢開人,但這些拿來作為“開除員工”由頭的內部規定、合同約定,是否經得起推敲、又是否被法律認可呢?
維護“薪酬保密”制度,應寄希望于公司引導、員工配合,其正當性與效力乃是基于職員的“認受”,而不是來源于法定先賦。
關鍵詞: 打聽同事工資被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