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有媒體報道說,河北省檢察院近日維持了邢臺檢方對巨鹿反殺案董民剛不起訴的認定。此前邢臺檢方曾兩次將此案卷宗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在行使自行補充偵查權后,檢方認定董民剛在反抗刁某(與董妻不正當關系)時將其殺死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董民剛做出不起訴決定。對邢臺檢方決定,刁某家屬不服提出申訴。河北省檢察院的決定為此案劃上了句號。至此,這一被稱為“河北邢臺正當防衛案”的巨鹿反殺案終于落定。
最近幾年,正當防衛權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在“昆山反殺案”“淶源反殺案”之后,公民防衛權利的正當性得到了肯定和張揚,以往因防衛權利的界限難以把握而實際上將防衛權利虛置的狀況開始得到改變,通過防衛權所展現的社會正義得以實現。河北檢方的這一決定,是對防衛權正當性的最好詮釋,是對公民防衛權的正向激勵。
公民防衛權基于公民不可讓渡的生命權利以及其他重要的人身權利。公民的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權利,是公民其他權利的“母權”。這一權利的正當性是所有其他權利以及國家機構和組織被賦予權力的正當性的根本來源。基于這個正當性,即使國家將犯罪懲戒權力收歸特別機構時,也仍然為公民在迫在眉睫的對生命權的威脅之時,留有自我救濟的途徑,這就是所謂正當防衛。
人對自我生命權利的捍衛和防衛,是自然正義的一部分,天然地帶有正義性。人類最原始的防衛,就是以命相搏;對不當侵害的最原始的正義懲戒方式,就是同態復仇。正是在這個自然正義的基礎上,國家及其特設機構對那些威脅生命的行為的懲戒才是正當的,因而也才將個體間的同態復仇和怨怨相報終結和杜絕。在冷兵器出現和大規模使用后,個體間怨怨相報的能力差異被縮小;尤其是熱兵器發明和普及后,更是抹平了個體間搏力的差異,這就使得由國家特設機構來處理個體間糾紛,一體標準地懲戒那些侵犯生命權和其他權利的行為變得必要和必須。
但是,國家特設機構——警察、檢察和法院的存在,并沒有從根本上否定個體對自我生命權利捍衛和防衛的正當性,在這些特設機構力有不逮、緩不濟急的時候,仍然為個體生命權利的捍衛和防衛留有制度化的通道。當然,這個通道的“寬窄”是否給公民行使防衛權利留有足夠的空間,這不僅涉及到制度設計,也涉及到通過具體判例所體現的制度精神。如果這一制度空間過窄過小,那么,個體對自我生命權利的捍衛和防衛的行為就難以操作和實施,這不僅不能使公民在法定特殊條件下自我捍衛和防衛生命權,也將制度所應有的正義性消弭于限制之中。
最近幾起反殺案之所以引起社會輿論正面反響,實際上正說明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于狹窄,其產生的結果已經有悖立法的本意以及確立正當防衛的法律精神,難彰社會正義。正是從法律精神的指向看,對正當防衛的理解、解釋和適用,應為捍衛和防衛生命權留有足夠和充分的空間,唯其如此,才有可能達到正當防衛這一制度設計的目的。
在中國,尤其是地處偏僻的農村地區,受限于警力及其機動性,在個體生命遭遇即時威脅之時,如果不存在被侵害者的力量明顯高于侵害者力量的情況,其結果幾乎都是以侵害者實施和既遂侵害行為、達到侵害目的而告終。這就必須以制度進行矯正。